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 2025-027 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本次置换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80 号)批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数 量 为
发行费用 17,680,629.03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2,319,365.51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健所”)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天健验〔2025〕48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结果,公司扣除发行
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制剂数字化智能制造 浙江华海制药科技有
建设项目 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40,000.00 16,231.94
合计 172,274.12 58,231.94
注:上表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为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拟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净额。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基本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和置换情况
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736 号,以下简称“《鉴证报
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资金额为 22,418.08 万元,本次拟置换 22,418.0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本次拟置换金额
制剂数字化智能制造
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16,231.94 - -
合计 58,231.94 22,418.08 22,418.08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和置换情况
根据《鉴证报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各项发行
费用合计 489.34 万元,本次拟置换 489.3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金额 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费用类别 本次拟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费用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990.00 141.51 141.51
律师费用 267.83 197.08 197.08
审计及验资费用 268.40 146.23 146.23
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
费用
合计 1,768.06 489.34 489.34
注:上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审议程序
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 22,907.42 万元。
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
置换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健所出具了《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上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天健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
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