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海
通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嘉必优”“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
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申请股票停牌日前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其他经判断需要确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人员;
(七)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嘉必优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5 年 3 月 4 日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内
相关方出具的《关于买卖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以下简称《自查报告》),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截至2025年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名称 身份 交易期间 3月4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刘凌 上市公司财务主管 14,230 14,800 1,730
交易对方执行事务 2024 年 8 月 28 日 至
张浩 620,742 267,185 353,557
合伙人委派代表 2024年11月22日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24 年 4 月 29 日 至
徐青 1,383,491 1,391,609 17,300
监事 2025年2月28日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自然人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及
《承诺函》,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刘凌为上市公司财务主管,其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承诺如
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
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自查期间,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嘉必优
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嘉必优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
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张浩为交易对方苏州鼎石汇泽生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其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
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嘉必优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
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徐青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烯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其已出具自查报
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获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在上述自查期间,除嘉必优公开披露的公告外,本人并
不知悉嘉必优本次重组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嘉必优本次重组的其他信
息。
(2)本人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
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
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嘉必优相关公告,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截至 2025 年 3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名称 交易期间 月 4 日结余股
(股) (股)
数(股)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 2024 年 12 月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 25 日 至 2025 789,128 - 789,128
券账户 年 1 月 20 日
根据嘉必优的相关公告及说明,上市公司上述回购行为系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回购方案实施的股份回购,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根据《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核查了自查期间,海通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 2025 年 3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名称 交易期间 月 4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衍生品业务性 2024 年 4 月 29 日至
质账户 2025 年 3 月 4 日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海通证券作出如下声明:
“本公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的量化投资业务,涉及依据金融工程量化策略算
法进行股票买卖。在自查期间内,该等交易均根据策略算法一揽子同时买入多个
标的,不涉及人工主观判断,是独立的投资决策行为。
本公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未参与本次交易的论证和决策,亦不知晓相关的内
幕信息,本公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在自查期间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与本次交易
并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有关悉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根据《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核查了自查期间,国泰君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具体如下:
截至 2025 年 3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名称 交易期间 月 4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自营业务性质 2024 年 4 月 29 日至
账户 2025 年 3 月 4 日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国泰君安作出如下声明:
“本公司通过自营账户买卖嘉必优股票系将其作为一揽子股票组合用于股
指期货、个股期权、股指期权、ETF 基金以及场外衍生品合约对冲的交易行为,
该交易行为是基于其投资策略执行的交易操作。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
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项目组成员承诺:在拟实施的本次交易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
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嘉必优挂牌交易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
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
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认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形外,
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