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317 第 01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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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317 第 0167 号
致: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国际”或“公司”)聘请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中工国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
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了现场见证和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中工国际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召开,并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
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下午 2:00 在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街 3 号 A 座 10 层多功能厅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日上午 9:15-下午 3: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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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
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524 人,代表股份
及其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777,853,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2%。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522 人,代表股份 16,067,1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84%,均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
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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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上述议案一以及议案二为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一: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同意 795,744,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73%;
反对 912,418 股,弃权 144,548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5,010,17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216%;反对 912,418 股,弃权 144,548
股。
议案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14,696,1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1.4673%;
反对 1,167,618 股,弃权 203,348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4,696,17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673;反对 1,167,618 股,弃权 203,348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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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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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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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 熊孟飞:
高鹤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