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弘景光电 股票代码:301479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Hongjing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Inc.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勤业路 2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二〇二五年三月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
司”或“弘景光电”)股票将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
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 1-
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
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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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
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 www.zqrb.cn)、经济参
考网(网址 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本公司就
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公司
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
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
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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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354.6667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按照《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发行人
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 C39)”。截至 2025 年
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3.98 倍。
截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收盘价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2023 年) (2023 年)
算术平均值(剔除负值及异常值) 66.47 77.37
注 1: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T-4 日);
注 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2023 年扣非前/后 EPS=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4: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T-4 日股票收盘价/(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5:舜宇光学科技为港股上市公司,收盘价原始货币为港元,换算汇率为 2025 年 2 月 26
日(T-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 港元对人民币
除;
注 6:在计算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时剔除了负值(福光股份、联创电子)、异常值(宇瞳
光学、茂莱光学、联合光电)和 H 股上市公司(舜宇光学科技)
本次发行价格 41.9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3.30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26
日(T-4 日)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
静态市盈率 43.98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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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平均静态市盈率 77.37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
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
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
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
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
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将较大幅度的增加。但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
程,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
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七)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41.90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
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
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
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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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新产品研发及技术迭代的风险
公司所处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产品开发生产需综
合应用光学、机械和电子等多学科技术并掌握精密制造工艺,对公司的技术水平
和研发能力要求较高。同时,随着下游新兴消费及智能汽车等应用领域不断拓展,
终端消费者对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性能要求持续提升,行业内技术迭代升级,对
公司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智能汽车领域,随着自动驾
驶级别向 L2-L3 的跨越,智能汽车对环境感知的要求逐步提高,光学镜头需提升
广角、高相对亮度、高通光、高像素等性能;在智能家居领域,产品对光学镜头
的超广角、高像素、日夜共焦等方面性能不断提高;在全景/运动相机领域,对加
强动像捕捉、防抖、防水等防护性能以及成像清晰度、稳定性等方面也提出更高
要求,各领域产品存在持续迭代更新的情形。如果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
展趋势或未能持续进行产品技术的迭代创新,公司将面临核心竞争力下降、客户
流失风险,进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二)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客户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
别为 5.85%、33.33%、46.29%和 47.38%,其中公司对影石创新的全景/运动相机
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销售收入占同期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
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7.56%、99.09%、99.75%和 99.72%。报告期内,影石
创新是公司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最主要的客户,公司的全景/
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已覆盖影石创新旗下消费级智能影像设备和
专业级智能影像设备等多款终端产品。若影石创新因上下游产业政策、市场环境、
终端消费需求等因素的不利变化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其开展的 337 调查的
裁决结果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将导致其终端产品的销售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对公
司的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需求减少,使得公司全景/运动相机
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销售收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若影石创新
因终端产品销售不及预期或自身盈利考虑等原因,要求公司降低产品单价,可能
导致公司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销售毛利下降,从而对公司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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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6,793.59 万元、9,218.56 万元、
材料、组织生产和备货,公司产品定制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专用性,如果客
户不能按订单约定提货,将造成公司产品滞销,库存产品和原材料存在计提大额
跌价准备的风险。
(四)应收款项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257.36 万元、13,953.86 万
元、16,317.91 万元和 19,968.46 万元,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分别为
比例分别为 22.70%、23.79%、23.62%和 23.58%,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金较多,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资金压力。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发生困难,进
而造成资信状况恶化,则公司存在因货款收回不及时甚至无法收回导致公司产生
坏账的风险。
(五)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行业属于高度市场化行业,公司产品面向的
智能汽车、智能家居、全景/运动相机、机器视觉等下游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行业
内现有竞争对手通过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抢占现有市场份额。同时,
良好的市场机遇也吸引了更多企业布局相关技术进入这一市场,进一步加剧了行
业内竞争。其中,全景/运动相机领域市场集中度较高,进入该细分领域的镜头模
组厂商数量也较少;而在智能汽车及智能家居领域,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存在一
定的同质化特征,虽然存在较高的客户认证壁垒,市场竞争仍相对激烈。如果公
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紧跟市场发展趋势、有效整合资源、满足新兴应用领
域不断提升的性能需求,则可能因市场竞争的加剧面临市场份额减少、盈利能力
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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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
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
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203 号),同意公司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弘景光电”,
证券代码为“301479”。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14,203,437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5 年 3
月 18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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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 年 3 月 18 日
(三)股票简称:弘景光电
(四)股票代码:30147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3,546,667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886,667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203,437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9,343,230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
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885,441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57%,
战略配售的对象为申万宏源弘景光电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上述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
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
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
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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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797,789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
的 10.04%,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02%,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赵治平 13,391,100 21.0729 2028 年 3 月 18 日
周东 5,629,100 8.8582 2028 年 3 月 18 日
易习军 5,576,500 8.7754 2026 年 3 月 18 日
弘云投资 4,542,720 7.1486 2028 年 3 月 18 日
德赛西威 2,700,000 4.2488 2026 年 3 月 18 日
勤合创投 1,800,000 2.8326 2026 年 3 月 18 日
永辉化工 1,599,000 2.5163 2026 年 3 月 18 日
弘大投资 1,230,500 1.9364 2028 年 3 月 18 日
弘宽投资 1,203,930 1.8946 2028 年 3 月 18 日
立湾投资 1,200,000 1.8884 2026 年 3 月 18 日
弘庆投资 1,171,300 1.8432 2028 年 3 月 18 日
首次公
开发行 昆石财富 1,080,000 1.6995 2026 年 3 月 18 日
前已发 海宁君马 1,080,000 1.6995 2026 年 3 月 18 日
行股份
传新未来 1,080,000 1.6995 2026 年 3 月 18 日
昆石承长 884,000 1.3911 2026 年 3 月 18 日
高国成 833,300 1.3113 2026 年 3 月 18 日
点亮投资 572,000 0.9001 2026 年 3 月 18 日
火炬集团(SS) 430,000 0.6767 2026 年 3 月 18 日
火炬华盈(SS) 430,000 0.6767 2026 年 3 月 18 日
全志科技 400,000 0.6295 2026 年 3 月 18 日
宁波锦炫 286,000 0.4501 2026 年 3 月 18 日
魏庆阳 280,550 0.4415 2026 年 3 月 18 日
宁波锦灿 260,000 0.4091 2026 年 3 月 18 日
小计 47,660,000 75.0000 -
申万宏源弘景光电
首次公 员工参与创业板战
开发行 885,441 1.3934 2026 年 3 月 18 日
略配售 1 号集合资
战略配 产管理计划
售股份
小计 885,441 1.3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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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797,789 1.2554 2025 年 9 月 18 日
开发行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
网上网 份
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7,051,500 11.0966 2025 年 3 月 18 日
股份 小计 15,001,226 23.6066 -
合计 63,546,667 100.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公司申报前 12 个月新增股东为德赛西威、勤合创投、宁波锦炫、立湾投资、全志科
技,针对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已根据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或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对应的限售期更晚,因此
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
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证上2024340 号)2.1.2 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二)预计市
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4 亿元”。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11,429.67 万元;经审阅,2024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109,192.8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16,440.29 万元。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41.90
元/股计算,公司发行后总市值为 26.63 亿元。因此,公司发行后符合所选上市标
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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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Hongjing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Inc.
发行前注册资本 4,766.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赵治平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12 年 8 月 14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13 日
住所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勤业路 27 号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照相机及器材、摄影机、投影设
备及其零件、汽车电子产品及相关软件系统、光学镜头及镜
片、光电摄像模组、移动通讯设备及零件、金属零配件、光
经营范围 电子器件、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
项目须取得相关许可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的研发、设
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智能
主营业务 汽车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和新兴消费光学镜头及摄像模
组,其中智能汽车产品应用于智能座舱、智能驾驶,新兴
消费产品应用于智能家居、全景/运动相机和其他产品。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中国上
所属行业
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
邮政编码 528437
电话号码 0760-88587578
传真号码 0760-8858657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ongjing-optech.com
电子信箱 IR@hongjing-optech.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 董事会秘书:魏庆阳
号码
电话号码:0760-88589678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
情况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单位:万股,%
占发行
直接持股 直接持 间接 间接持 合计 前总股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数 股比例 持股数 股比例 持股数 本持股 券情况
比例
通过弘云投资
间 接 持 股
股;通过弘宽
投资间接持股
通过弘大投资
赵治平 董事长、总经理 1,339.1100 28.0971 5.4904 1,600.7830 33.5876 无
间 接 持 股
弘庆投资间接
持股 6.6040 万
股,合计间接
持股 261.6730
万股
通过弘云投资
间 接 持 股
通过弘庆投资
间 接 持 股
董事、常务副总经
周东 562.9100 11.8110 52.0260 万股; 2.5529 684.5800 14.3638 无
理
通过弘大投资
间 接 持 股
合计间接持股
通过弘云投资
间 接 持 股
通过弘庆投资
程芳陆 董事、副总经理 - - 1.3093 62.4000 1.3093 无
间 接 持 股
合计间接持股
通过德赛西威
段拥政 董事 - - 间 接 持 股 0.0184 0.8778 0.0184 无
李萍 独立董事 - - - - - - 无
马冬林 独立董事 - - - - - - 无
杨常郁 独立董事 - - - - - - 无
通过弘云投资
胡阿菊 监事会主席 - - 间 接 持 股 0.1364 6.5000 0.1364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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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
直接持股 直接持 间接 间接持 合计 前总股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数 股比例 持股数 股比例 持股数 本持股 券情况
比例
通过弘宽投资
杨林松 监事 - - 间 接 持 股 0.1937 9.2300 0.1937 无
通过弘云投资
曾伟 职工代表监事 - - 间 接 持 股 0.1937 9.2300 0.1937 无
通过弘云投资
赵卫平 副总经理 - - 间 接 持 股 0.7024 33.4750 0.7024 无
杨文冠 副总经理 - - - - - - 无
通过弘云投资
副总经理、董事会
魏庆阳 28.0550 0.5886 间 接 持 股 0.1201 33.7810 0.7088 无
秘书、财务总监
通过弘云投资
间 接 持 股
通过弘宽投资
间 接 持 股
曹秀锋 副总经理 - - 0.6714 32.0000 0.6714 无
合计间接持
股,合计间接
持 股 32.0000
万股
注:间接持股比例=相关股东在间接持股公司的股权比例×间接持股公司在公司的股份
比例;间接持股股数=公司股本数×间接持股比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赵治平。本次发行前,赵治平直接持有公司
治平通过担任员工持股平台弘云投资、弘宽投资、弘大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计控制 2,036.83 万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2.7365%。同时,
为巩固对公司的控制权,赵治平与周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行使
股东权利及处理与公司有关事宜时采取一致行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
以赵治平的意见为最终意见。本次发行前,周东直接持有公司 562.91 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8110%,系公司第二大股东;同时,周东通过担任外部投资
者持股平台弘庆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控制 680.04 万股股份的表决权,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2686%。因此,赵治平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57.0052%
的表决权,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赵治平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赵治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9004196911******,
硕士研究生学历。1992 年 8 月至 2003 年 11 月,历任东莞信泰光学有限公司制
造部课长、品保部部长兼管理者代表;2004 年 4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江西凤
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光学元件事业部本部长;2005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任
凤凰光学(广东)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 年 2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舜宇光学(中
山)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 年 10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舜科光学(天津)有限
公司董事长;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职于弘景有限;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弘景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今,任弘景光电董事长
兼总经理;2015 年 12 月至今,任弘云投资和弘宽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
年 12 月至今,任弘大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
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图如下: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
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
施的股权激励情况具体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弘云投资持有公司 454.2720 万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7.1486%,弘云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赵治平,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山市弘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4UKM8M1A
成立时间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出资额 419.328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东路 35 号电子基地生活配套区第二期第 3A
经营地 幢第 23 卡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治平
主营业务 作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弘云投资的合伙人姓名、出资情况及在公司任职
情况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通过该主体持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股比例(%)
职工代表监事、开发采
购部经理
消费镜头事业部制造总
监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通过该主体持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股比例(%)
消费镜头事业部品管一
部经理
研发中心研发部高级工
程师
监事会主席、营销中心
营销部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营销中心客户开发工程
师
研发中心研发部高级工
程师
营销中心客户开发工程
师
营销中心外贸业务工程
师
财务管理中心财务部主
任
深圳分公司客户开发工
程师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
部经理
弘景仙桃武汉分公司经
理
营销中心内务管理工程
师
消费镜头事业部非球面
部经理
弘景仙桃生管部采购工
程师
消费镜头事业部非球面
部工程师
营销中心外贸业务工程
师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
部工程师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通过该主体持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股比例(%)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
部工程师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
部工程师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
部工程师
模组事业部技术三部工
程师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
部工程师
车载镜头事业部品管二
部副经理
消费镜头事业部品管一
部副经理代理
合计 419.3280 100.0000 7.1486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弘宽投资持有公司 120.3930 万股股份,持股比
例为 1.8946%,弘宽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赵治平,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山市弘宽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4UKNPW47
成立时间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出资额 111.132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东路 35 号电子基地生活配套区第二期第 3A
经营地 幢第 24 卡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治平
主营业务 作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弘宽投资的合伙人姓名、出资情况及在公司任职
情况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通过该主体持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股比例(%)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部
经理
弘景仙桃研发部高级工程
师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车载镜头事业部技术二部
副经理
深圳分公司客户开发工程
师
弘景仙桃球面镜片部副经
理
模组事业部模组制造部主
任
弘景仙桃生产力管理工程
师
消费镜头事业部品管一部
主任
深圳分公司客户开发工程
师
消费镜头事业部镜头制造
部主任
消费镜头事业部品管一部
主任
消费镜头事业部镜头制造
部主任
弘景仙桃生管部助理工程
师
合计 111.1320 100.0000 1.8946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弘大投资持有公司 123.0500 万股股份,持股比
例为 1.9364%,弘大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赵治平,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珠海市弘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5QLGF4K
成立时间 2020 年 12 月 23 日
出资额 721.073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72740(集中办公区)
经营地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治平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主营业务 作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弘大投资的合伙人姓名、出资情况及在公司任职
情况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通过该主体持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股比例(%)
中国台湾办事处负责人、研
发中心研发部高级工程师
车载镜头事业部生管二部经
理
车载镜头事业部技术二部工
程师
消费镜头事业部镜头制造部
经理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部工
程师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部工
程师
消费镜头事业部非球面部工
程师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通过该主体持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股比例(%)
财务管理中心证券管理工程
师
车载镜头事业部技术二部工
程师
车载镜头事业部品管二部经
理
合计 721.0730 100.0000 1.9364 -
(二)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公司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健全了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公司核心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稳定核心人员,进一步增强
公司的竞争力。对公司经营有着积极的影响,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
为公允地反映股权激励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就上述股权激励确认了
股份支付费用。报告期内,公司分别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 254.01 万元、73.36 万
元、80.50 万元和 40.25 万元,增加了当期费用,减少了当期营业利润及净利润。
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股权激励
对公司控制权没有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前述员工持股计划均已授予完毕,公司无正在执
行的其他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根据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条款,未明确规定弘云投资、弘宽投资相关
员工的股份锁定期。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细则》约定,公司上市前以及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为持股员工所持出资额/持股份额转让锁定期。直接
持股的魏庆阳不受此限,其锁定按照申报上市时董监高的股份锁定要求执行。因
此,发行人授予弘大投资的员工的股份锁定期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三年,自该有
限合伙人股份授予之日起计算。
弘云投资、弘宽投资和弘大投资及全体激励对象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相关的
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25 年 9 月 18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
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机构将遵守上述股份的锁定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机构直接或间接
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所获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766.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1,588.6667 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6,354.6667 万
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姓名
(万股) (%) (万股) (%)
一、限售流通股
控股股
自上市之日起
赵治平 1,339.1100 28.0971 1,339.1100 21.0729 东、实际
控制人
实际控制
自上市之日起
周东 562.9100 11.8110 562.9100 8.8582 人之一致
行动人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上市之日起
易习军 557.6500 11.7006 557.6500 8.7754 -
自上市之日起 员工持股
弘云投资 454.2720 9.5315 454.2720 7.1486
自上市之日起
德赛西威 270.0000 5.6651 270.0000 4.2488 -
自上市之日起
勤合创投 180.0000 3.7768 180.0000 2.8326 -
自上市之日起
永辉化工 159.9000 3.3550 159.9000 2.5163 -
自上市之日起 员工持股
弘大投资 123.0500 2.5818 123.0500 1.9364
自上市之日起 员工持股
弘宽投资 120.3930 2.5261 120.3930 1.8946
自上市之日起
立湾投资 120.0000 2.5178 120.0000 1.8884 -
一致行动
自上市之日起
弘庆投资 117.1300 2.4576 117.1300 1.8432 人控制的
平台
自上市之日起 -
昆石财富 108.0000 2.2661 108.0000 1.6995
自上市之日起 -
海宁君马 108.0000 2.2661 108.0000 1.6995
自上市之日起 -
传新未来 108.0000 2.2661 108.0000 1.6995
自上市之日起 -
昆石承长 88.4000 1.8548 88.4000 1.3911
自上市之日起 -
高国成 83.3300 1.7484 83.3300 1.3113
自上市之日起 -
点亮投资 57.2000 1.2002 57.2000 0.9001
火炬集团 自上市之日起 -
(SS) 12 个月
火炬华盈 自上市之日起 -
(SS)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全志科技 40.0000 0.8393 40.0000 0.6295
自上市之日起 -
宁波锦炫 28.6000 0.6001 28.6000 0.4501
自上市之日起 -
魏庆阳 28.0550 0.5886 28.0550 0.4415
自上市之日起 -
宁波锦灿 26.0000 0.5455 26.0000 0.4091
申万宏源弘
景光电员工
参与战略
参与创业板 自上市之日起
- - 88.5441 1.3934 配售的投
战略配售 1 12 个月
资者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网下发行 自上市之日起 6
- - 79.7789 1.2554 -
限售股份 个月
小计 4,934.3230 77.6488 - -
二、非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
- - 715.1937 11.2546 无限售期限 -
无限售股份
网上发行股
- - 705.1500 11.0966 无限售期限 -
份
小计 - - 1,420.3437 22.3512 - -
合计 4,766.0000 100.0000 6,354.6667 100.0000 - -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注 5:公司申报前 12 个月新增股东为德赛西威、勤合创投、宁波锦炫、立湾投资、全志科
技,针对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已根据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或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对应的限售期更晚,因此
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19,461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
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合计 3,887.2850 61.1722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配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
本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为申万宏源弘景光电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弘景光电员工资管计划”)。
(二)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申万宏源弘景光电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设立时间:2024 年 12 月 18 日
备案日期:2024 年 12 月 23 日
备案编码:SAQV97
募集资金规模:3,710.00 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上限:3,710.00 万元
获配的股票数量:88.5441 万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57%
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弘景光电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如下:
劳动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 认购金额 对应资管计划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处担任职位
所属公司 核心员工 (万元) 份额持有比例
合计 3,710.00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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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弘景仙桃指弘景光电(仙桃)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三)战略配售结果
截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T-4 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足额缴纳战略
配售认购资金,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参与战略配售的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类型
投资者名称 (股) (元) (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弘景光电员工 资
管计划
的专项资管计划
合计 885,441 37,099,977.90 -
(四)限售期
弘景光电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
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
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的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588.6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
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本次公开
发行后总股本为 6,354.6667 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1.9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 41.90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7.4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17.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23.3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22.8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45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38.2999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
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
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88.5441 万股,占本次
发行股份数量的 5.57%,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149.7558 万
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 1,095.0226 万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3.00%;网上发行数量为
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
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582.68465 倍,超过 100 倍,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300.05 万股)由网
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794.9726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52.99%;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705.1500 万股,占扣除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47.01%。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根据《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7,023,287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8,213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7,949,726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
人包销股份数量为 28,213 股,包销金额为 1,182,124.70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1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6,565.13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
人民币 7,192.5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372.58 万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对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
(2025)0600006 号)。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
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 7,192.55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5,184.16
审计及验资费用 1,100.00
律师费用 45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9.8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8.58
合计 7,192.55
注 1:以上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各项费用根据发行
结果可能会有所调整;
注 2:发行手续费中包含了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
为 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4.5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9,372.58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7.10 元/股(按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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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83 元/股(按照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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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审计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 6 月 30 日、2023 年
表,2024 年 1-6 月、2023 年度、2022 年度、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
(众环审字(2024)0600117 号)。
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及母公司
利润表、2024 年度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
众环阅字(2025)0600001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4 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
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和 2025 年 1-3 月业绩预计情况等相关内容详见招股说明
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
情况”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
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
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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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子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
月内尽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
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弘景光电(仙桃)科
技有限公司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
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
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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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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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鉴于
上述内容,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上市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希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
项目协办人:金笛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龙、刘鹏、石文禹、于鑫诺、巫保平
联系人:汪伟、温立勇
联系电话:0755-33089882
传真:0755-33089851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汪
伟、温立勇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信息如下:
汪伟,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律师资格,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炬芯科技
(688049)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美的集团吸收合并小天鹅重大资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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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项目、四通股份(603838)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唯美集团财务顾问项目、盈
峰控股收购华录百纳财务顾问项目等。
温立勇,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华图山鼎(30049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尚荣医疗(00255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兆新股份(002256)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广发证券(000776)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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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
诺事项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常务副总经理周东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25 年 9 月 18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魏庆阳,副总经理曹秀锋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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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18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亦受本条前述承诺的约束。
归公司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自本机构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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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该部分股份。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机构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自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25 年 9 月 18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
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机构将遵守上述股份的锁定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机构直接或间接
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所获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点亮投资、火炬集团、火炬华盈、宁波锦灿,及自然人股东易习军、高国成承诺
“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机构/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机构/本人转
让首发前股份所获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常务副总经理周东承诺
“1、本人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且本人将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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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本人将在首次减持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若通过
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亦受本条前述承诺的约
束。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归公司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对减持方式、减持进度、减持股数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调整,并确保符合新的股
份减持规定或细则的规定。”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魏庆阳,副总经理曹秀锋、杨文冠承诺
“1、本人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亦受本条前述承诺的约束。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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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公司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对减持方式、减持进度、减持股数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调整,并确保符合新的股
份减持规定或细则的规定。”
“1、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本人将选择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持有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 3 个交易
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如有)归公司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本
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将对减持方式、减持进度、减持股数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调整,并确保符合
新的股份减持规定或细则的规定。”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因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
息行为的,前述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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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实施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
额;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
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交易价格、公司净资
产金额及公司现金流的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股
份回购数量和回购资金总额上限。超过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
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
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公司回购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①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②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在
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
备案程序(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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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在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且实施前,公司
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会可做出
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事宜。
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
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
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
定公司股价,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执行后,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条件;
②公司终止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再次被
触发。
公司将在上述任一条件满足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
应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②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税后)总额
的 20%,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
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税后)的 50%。
③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公司首发上市后三年内控股股东历次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增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公司首发上市前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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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参考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届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状况确定。
①在应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
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
金额等信息。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
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提供资金支持。
③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最大限额之日后,公司
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增持股份
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满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有增持义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发出应由其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
项:
①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②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
和的 20%,但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自公司领
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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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参考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届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状况确定。
①在应由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
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②有增持义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
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③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稳定股价方案具体实施期间内,不因其职
务变更、离职等情形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
在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其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
署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义务和责任。
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赵治平,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周东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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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和责任。
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3)其他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务和责任。
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存在欺诈发行上市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提
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购回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
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
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
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确定的方案为准。”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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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存在欺诈发行上市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购回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如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回购责任的,本人将根据有权
部门的认定结果依法买回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
公司将依法赔偿。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本人需相应承担损失赔偿
责任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及赔偿方
式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买回的承诺
“1、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
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
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按照《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所做
承诺,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发条件成就,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回购本公司股份的
义务。
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1、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同时认
定本人需承担回购责任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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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
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本人将根据《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所做承诺,
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
股价预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相关利润分配政
策,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1、本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督促相关方根据《公司章程(草
案)》《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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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确认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
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制定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
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后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
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就股份回购价格,公司股票
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公司
股票已经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股份
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将包括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
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等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投资者进
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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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1、本人确认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公司控股股东的地
位促成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依
法制定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促使
公司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
的全部新股。
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且本人存在过错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
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
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公司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作
为公司董事,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且本人存在过错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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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
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弘景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因本所为弘景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弘景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弘景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治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周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
利益冲突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本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
治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周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承
诺相关内容如下:
“1、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公司及其所控
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
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
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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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
予公司。
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机构、组
织。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在获知该情形后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
止可能存在的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准遵守上述承诺。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本人应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
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
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相
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3)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之日止
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除已经披露的交易外(如有),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
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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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违规向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或有合理理由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
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
格将根据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
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除已经披露的交易外(如有),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
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益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违规向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或有合理理由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
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
格将根据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
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除已经披露的交易外(如有),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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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违规向本机构/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
任何形式的担保。
司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或有合理理由的关联业务往来或
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
价格将根据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本机构/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机构/本人以及本机构/本人实际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或其股
东造成损失的,本机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关于申请首发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除已披露情况外,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
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
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五、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
情形。”
(十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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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董事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将严格依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进行集中管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将在规定时间内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
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还将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在募集资金管理事项的作用。如有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或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等事项,公司将提请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发表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一旦实施将有助于扩大现有产能、
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
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为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公司将充分利用市场环境,进一步开拓国内外
的市场空间,并合理控制各项成本开销,努力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
争取在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效益之前,努力降低因本次发行上市导致投资者即期回
报被摊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在努力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的同时,更加
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提升公司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
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和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各
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以提升现有业务盈利能力,以更好
地回报股东。
公司拟定了《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以下简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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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草案)》”),自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生效。《公司章程(草案)》规
定了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此外,公司制定了《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章程(草案)》
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予以细化。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
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制定、颁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式损害公司利益。
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或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且公司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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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相应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十二)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的约束措施
“(一)如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非因遭遇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造成的影响或损失;若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
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
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
此给股东或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股东、公众投资者利益。
如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承诺将按照
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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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时,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
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一)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非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就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提
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公司股东或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公司股东
或公众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
度及以后年度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的情形外,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
得转让。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
素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
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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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
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一)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非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就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或采取相关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提交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公司股东或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
度及以后年度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的情形外,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
得转让。
(二)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因素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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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
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
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一)如本机构/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非因遭受自然灾害
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机构
/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的,本机构/本人将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
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或采取相关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提交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公司股东或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
司、公司股东或公众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如果本机构/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机构/本人在违反
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
赔偿责任。
的情形外,本机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机构/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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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
素等本机构/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本机构/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的,本机构/本
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本机构/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
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机构/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机构/本
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十三)关于业绩下滑相关情形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治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周东,就公司上市后业
绩下滑相关情形承诺如下:
(一)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为准,以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二)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三)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以上承诺中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以本人于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
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为准。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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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
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
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
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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