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
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
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
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
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不存
在法律障碍;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
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一步拓宽和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
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说明》之盖章页)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