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3 证券简称:思特威 公告编号:2025-004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路基金二期”)持有公司股份 29,543,6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5%。
份 23,402,2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2%。
(以下简称“共青城思
智威”)持有公司股份 17,170,4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7%。
股本的 4.08%。
上述 4 名股东的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全部解除
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超过 2,612,000 股,拟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65%;
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6%。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总数量不
超过 4,018,415 股,拟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拟通过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总数量不超过 241,585 股,拟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6%;
超过 1,809,000 股,拟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5%。
持股 5%以上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期、Brizan Holdings 和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马伟剑先生本次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的 3 个月内;股东共青城思智威本次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上述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数量在连续任意
超过公司总股本 2%。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国家集成电路 5%以上非第一
基金二期 大股东
Brizan 5%以上非第一
Holdings 大股东
共青城思智威 5%以下股东 17,170,441 4.27% IPO 前取得:17,170,441 股
董事、监事、
马伟剑 16,404,798 4.08% IPO 前取得:16,404,798 股
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划披
股东名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股) (元/股) 露日期
Brizan 2024/7/26~
Holdings 2024/7/26
共青城思智威 2,203,853 0.55% 44.18-44.18 2024-07-26
注:2024 年 7 月 26 日,Brizan Holdings、共青城思智威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
份 1,471,347 股、2,203,853 股,减持价格为 44.18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 1%且持有权益比例降至 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减持合 拟减持 拟减
计划减持数 计划减持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理价格 股份来 持原
量(股) 比例
区间 源 因
国家集成 自身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5/4/3~ 按市场 IPO 前
电路基金 经营
二期 需要
自身
Brizan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5/4/3~ 按市场 IPO 前
资金
Holdings 3,336,000 股 0.83% 过:3,336,000 股 2025/7/2 价格 取得
需求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自身
共青城思 不超过: 不超过: 过:4,018,415 股 2025/3/18~ 按市场 IPO 前
资金
智威 4,260,000 股 1.06%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 2025/6/17 价格 取得
需求
过:241,585 股
自身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5/4/3~ 按市场 IPO 前
马伟剑 资金
需求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与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
自取得之日(完成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孰长期
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
前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
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进行减持。
三、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
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与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
自取得之日(完成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孰长期
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
前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
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三、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
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与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
(完成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三、本承诺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
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在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
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承诺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五、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承诺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七、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
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
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
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
的情形。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上述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
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