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
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等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
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
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
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
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
了核查。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下简称“浙江永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浙江永利将其
持有的标的公司 30%股权(对应 2,597.7260 万元出资额)以 48,000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告的《江苏华海诚科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5)。
上述交易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除此以外,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
二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的交易情况,也不存在
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董书源 周建朋 代士涛
王一飞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王家海 宣 言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常 亮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