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的;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
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将于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
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归
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结合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全体监事:熊忠武 王兆燚 金小川 戴贝 王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