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导航: 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1 19: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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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27             证券简称:华测导航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三月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00.39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4,946.2674 万股的 0.3647%。本次授予为一次授予,
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3.14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4 人,激励对象为
公司核心技术骨干,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时任职于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武汉徕得
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解除限售以满足相应的解除
限售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
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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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授出权
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华测导航、本公司、公司、
             指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指
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性股票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技术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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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
心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
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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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表决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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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骨干。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且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4 人。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骨干,在
本激励计划公告时任职于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武汉徕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各级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
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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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00.39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4,946.2674 万股的 0.3647%。本次授予为一次授予,无
预留权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剔除公司已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票数量为 3,195.5955 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数量为 200.39 万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历史激励计划及本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的总和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6.180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激励对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告时公司总股本比例
  核心技术骨干
   (2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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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其他限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
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票后的其他限售规定,应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有关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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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3.14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33.1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为 33.13 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为 31.0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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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
 解除限售期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核年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有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
效考评结果划分为 A、B+、B、C、D 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
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A     B+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
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统一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前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净利润是
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
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授予价格低于股票
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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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的
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但任
何调整不得导致回购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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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
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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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注销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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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
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
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 2025 年 5 月初,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计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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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本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结构,提升员工的凝
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
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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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
和回购注销等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
  (六)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
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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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
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
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
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
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
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
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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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
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
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激励对象的转让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
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
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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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
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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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
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
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具有的其他
权利和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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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
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
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
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而取
得的股份同时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七)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交纳个
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
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
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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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
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
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五)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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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按其变更后的职务所对
应的个人绩效考核执行。
  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发生其他因职务变更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的情形,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个人过错、触犯法律法规、违反执业
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贪污腐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
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
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或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
议;违反了居住国家或地区或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包含出差等临时所在地)的法
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
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
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
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序办理解除限售。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
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
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
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
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
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
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
励计划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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