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紫建电子 指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重庆市紫建电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考核办法》 指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
员、技术业务及研发骨干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向符合本次激励
限制性股票 指 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监管指南》 指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
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紫建电子的委托,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及《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紫建电子《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紫建电子如下保证:紫建电子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
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
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
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
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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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紫建电子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紫建电子系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由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221260 号”《关于同意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深交所
下发的“深证上2022760 号”《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公司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
称“紫建电子”,股票代码“301121”。
公司现持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234578958944U”《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朱传钦,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限为 2011 年 7 月 8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普通货运(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聚合物锂电池研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
进出口货物;电池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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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 2024 年度,公司正在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度财
务状况进行审计,相关的审计报告尚未编制完成。因此,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的会计
年度为 2023 年度。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12537”
《审计报告》及“大华核字2024001100560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公司在深交所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施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的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上市公司,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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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核查意见,一致
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施行本次激励计
划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于 10 天;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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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相应的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上述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和《监管指南》“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二节 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按
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激励计划的目
的与原则;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来源、数量和分配(包括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激励对象名单
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考核指
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包括生效、授予、归属、变更及终止程序);公司与激励
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间纠纷或争
端解决机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监管指南》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二节 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中要求激励计
划中作出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四、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
(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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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研发骨干。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
励对象共计 118 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和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及《监管指南》“第
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二节 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规定进行公告,
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
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系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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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之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且独立董事应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有助于全体股东对本次激励计划充分发表意见,保障股东合
法权益。
(三)公司监事会已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相关的议案,并认为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
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
资金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情形,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存在违反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董事周显茂先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因此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过程中,上述关联董
事已进行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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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
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
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的情
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3月10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何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