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盈电子”)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
励计划”)的规定,就日盈电子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日盈电子如下保证:日盈电子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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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
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
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日盈电子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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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
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根
据《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3 月 11 日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授
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95 元/股,以 2025 年 3 月 11 日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 万份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5.94 元/股。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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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3 月 11 日为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股票期权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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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人数、数量、
授予/行权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股票
期权授予条件。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
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
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予事项已取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人数、数量、授予/行权价格及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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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
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公司已
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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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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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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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