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彬科技: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0 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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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
     四)其他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   分)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业务经营及内部治理相关重大事件,以及突然发生、需要采取
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外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
生事件、互联网安全问题、治安事件等,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资产、商
业信誉、股价等造成较大影响,相关信息可能构成舆情信息。舆情信息的分类如
下: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子 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子
 分)公司的舆情及相关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根据舆情报告流程向舆情工作组
上报舆情,并配合实施各项舆情处理措施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
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
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舆情工作组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
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
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
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   分)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 分)公司应明 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
任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
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
关的疑问,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
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
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
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
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 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三)其他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应及时、客观、真实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
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   包括保荐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并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的危机处理能力。
               第四章 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子   分)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 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构成
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移送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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