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67 证券简称:海森药业 公告编号:2025-009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00万股,发行价格
资金净额人民币67,571.85万元。上述资金于2023年4月3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312
号)予以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相关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
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及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追加投资
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200 吨阿托伐他汀钙等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的
募集资金 32,007.60 万元(包括使用自有资金置换的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及其对
应利息)、未使用超募资金 3,525.74 万元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净额 1,055.28
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净额的合计金额为准),变
更用途为“年产 300 吨 A-40(阿托伐他汀钙)等特色原料药建设项目”(以下简
称“新募投项目”)。公司将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募投项目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及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议
案》(公告编号:2025-00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阳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和存储
情况如下:
专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年产 300 吨 A-40
中国银行股份有
浙江海森药业股 (阿托伐他汀钙)
限公司东阳支行 393585900835 0
份有限公司 等特色原料药建
营业部
设项目
注:专户余额为截至公告披露日的账户余额。
经测算,本次实际划入新募集资金专户的金额为 36,644.94 万元,资金来源
为原募投项目“年产 200 吨阿托伐他汀钙等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
未使用超募资金 3,525.74 万元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净额 1,111.00 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伐他汀钙)等特色原料药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36,644.94 万元。
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
放。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
中信证券。公司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及开户银行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开户银行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
中信证券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公司授权开户银行可以向中
信证券提供前述信息。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及公司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
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
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通账户的查询权。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
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