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德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7 19: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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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星德
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胜”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
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
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8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632,74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277.60万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095.9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181.64万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24
年3月15日出具天健验202476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上述
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
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实施主体
     年产 3,000 万套无刷电机及
     扩能项目
         合计             95,983.47      83,181.64    /
注:上表中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系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调整,该次调
整系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募集资金金额,资金缺口将通过公司自有资金或银行
借款予以解决。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操作流程
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兑汇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
汇票的支付。
款项的明细台账,台账中还应记录每笔支出的置换情况。公司按月度汇总以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填制募集资金置换申请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
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并经监管银行审核同意后,按以下方式操作置换:
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将等额资金
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专
户中将等额资金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公司财务部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以及置换情况表,并报送保荐机构备案。对采用该方式使用
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建册存档,
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对应的募投项目。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
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款项,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
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且不会影响募投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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