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结合舆情信息性质、传播量、媒体报道热度对舆情信息进行分
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对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产生较大
影响,已经或可能使公司遭受损失,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变
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效、
科学应对的整体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能造成
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负责领导舆情工作组的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组长因故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组长进行领导;副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
的工作组其他成员进行领导。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妥善处理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汇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
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
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
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至董事会秘书,并具体落实舆情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
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在不违反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
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
宜;
(五)系统运作、科学应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科学
应对,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六)分级响应、精准施策。根据舆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采取差异化的
应对措施,避免过度反应或反应不足。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
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
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
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
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全体成员报告,必要时向
董事会、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
理。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
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
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的报道;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处理舆情,提升应对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七)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
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及的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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