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2 证券简称:拓荆科技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
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26.7894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7,972.9118 万股的 0.45%。本次授予为一
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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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0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
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072 人,约占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的 69.97%。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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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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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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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拓荆科技、公司、上市
指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
公司、本公司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指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
指
制性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指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
归属条件 指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归属日 指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监管指南》 指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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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
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
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公告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由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2022 年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议案。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及第二个行权期已行权完毕。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公
告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
关议案。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归属。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股票增
值权激励计划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基于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所制定的
员工激励机制,各期激励计划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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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方,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
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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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072 人,约占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员
工总数的 69.97%。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
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外籍人员,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半导体
设备行业国内市场需求不断增长,行业人才竞争日益激烈,高端技术人才是公司
持续发展和保持竞争力的原动力。外籍激励对象在公司核心岗位上担任重要职务,
在公司的技术研发和创新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为公司提高持续创新实力打下基
础。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
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上述人
员为公司核心团队成员,具有丰富的技术和管理相关经验,对公司技术创新、发
展战略的实施及未来经营发展具有关键推动作用。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纳入激
励对象范围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政策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具有
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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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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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3 月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
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公告时点
公司总股本的 0.4556%。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26.7894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7,972.9118 万股的 0.4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
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划草案公告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时公司股本
(股) 比例
总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吕光泉 董事长 25,000 1.9718% 0.0089%
刘静 董事、总经理 15,000 1.1831% 0.0054%
陈新益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0,000 0.7887% 0.0036%
宁建平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1,000 0.8676% 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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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新平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1,000 0.8676% 0.0039%
赵曦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1,000 0.8676% 0.0039%
许龙旭 副总经理 10,000 0.7887% 0.0036%
杨小强 财务负责人 10,000 0.7887% 0.0036%
杨家岭 核心技术人员 10,000 0.7887% 0.0036%
孟亮 核心技术人员 8,000 0.6310% 0.0029%
邓浩 核心技术人员 8,000 0.6310% 0.0029%
小计 129,000 10.1744% 0.0461%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不超过 1061 人)
合计(不超过 1072 人) 1,267,894 100.0000% 0.4533%
注:1、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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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归属: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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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若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形除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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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9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0 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175.66 元,本次授予价
格约占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51.2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170.78 元,本次授予价
格约占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52.7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165.78 元,本次授予价
格约占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54.29%;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165.89 元,本次授予
价格约占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54.25%。
三、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
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股权激励文化的连续
性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
提供保障。
公司主要从事高端半导体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已形成
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广泛应用于主营业务产品中,且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由于半导体行业技术迭代速度快,且在下游应用创新驱动、终端应
用的供需关系等因素叠加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下,半导体行业的发展呈现周期性
波动的趋势,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同时公司经营状况会受到集成电路产业景气度
以及客户需求变化等影响,公司未来面临的经营环境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
未来持续自主研发和创新高度依赖公司内部具有国际化、专业化的半导体设备研
发技术团队及核心骨干成员。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有利于充分激发公司核心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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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的主观能动性、提升核心人才稳定性和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从而增强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
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
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
合理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 90 元/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
现激励与约束的对等。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
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
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拓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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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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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均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
期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和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业绩基数,对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A)、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定比业绩
基数的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
面归属比例,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净利润增长率(B)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Am) (An) (Bm) (Bn)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85% 70% 60% 50%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122% 100% 9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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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业绩完成比例 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
A
B≧Bm Y=100%
净利润增长率(B) Bn≦B
B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70%+Y*30%)
注:1、上表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在有效期内各期激
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考核年度净利润的影响。
数据为计算依据。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
越 S、优秀 A、良好 B、一般 C、待改进 D(激励对象考核期内离职的当年个人
绩效考核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
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评价结果 卓越 S 优秀 A 良好 B 一般 C 待改进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90% 80% 0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个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上述指标是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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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状况、成长性、盈利能力以及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
公司主要从事高端半导体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在数字经济
成为经济发展新动力的趋势下,半导体芯片技术持续迭代发展,作为支撑半导体
芯片制造工艺发展的高端半导体设备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并拥有巨大的市场空
间。公司的经营业绩依赖于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情况,目前行业市场高度集中,公
司需要不断加强自身产品技术实力,扩大产销规模,以提升行业竞争力。公司根
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在体现较高
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
关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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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
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
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书。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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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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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
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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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价;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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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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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于 2025 年 3 月 5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126.789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
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盘价);
属日的期限);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假设 2025 年 3 月末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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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预计摊销的总费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
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核心团队的稳定
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
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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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
偿。
(六)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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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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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
相应变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
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
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
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
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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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
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
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
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
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包括但不限于退休后不
在公司任职、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等情
况,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
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
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
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四)激励对象身故的,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的,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
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
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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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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