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81 证券简称:黄山谷捷 公告编号:2025-012
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5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3月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5日9:15-15:00。
楼会议室
召开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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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3人,代表股份58,556,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950%。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42,900,2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2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7人,代表股份15,65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9.5697%。
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8人,代表股份266,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66人,代表股份26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322%。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4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66% ; 反 对 62,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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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5.0376%;反对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96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2%。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工商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4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62 % ; 反 对 57,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7.1429%;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86%;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6%。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43,0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60 % ; 反 对 62,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3.3835%;反对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835%;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31%。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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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46,6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26 % ; 反 对 82,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3.5338%;反对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26%;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35%。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袁宁律师、张雪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黄山谷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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