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谷捷: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5 18: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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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0407 号
致: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谷捷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黄山谷捷”或“公司”)委托,指派袁宁律师、张雪松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一)黄山谷捷已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5 日 9:15-9:25,
为 2025 年 3 月 5 日 9:15-15:00。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5 日下午 14:00
在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文峰西路 16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黄山谷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3 人,代表股份数 58,556,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9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
份 42,9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25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
东共 167 名,代表股份数 15,65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69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
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参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8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376%;反对 6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962%;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662%。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49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62%;反对 5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0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429%;反对 5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286%;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286%。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3,09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9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835%;反对 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835%;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331%。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6,6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6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338%;反对 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526%;弃权 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4135%。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黄山谷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卢贤榕
                    经办律师: 袁    宁
                             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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