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吉兢法律意见书【2025】第 006 号
致: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
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
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
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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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
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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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开,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英臣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
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5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 178 人,所代表股份合计 48,08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87,240,000 股)的 55.1144%。
其中,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6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6,39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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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3326%。根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取得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170 人,所代
表股份共计 5,12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70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
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
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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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
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就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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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审议
通过,其中议案 1、议案 3、议案 4、议案 5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全部议案对中小股
东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比例结果采取四舍五入法,结果保
留小数点后四位):
同意 48,05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47%;反对 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51%;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90,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69%;反对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7%。
同意 48,0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93%;反对 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89%;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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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87,8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2%;反对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3%。
同意 48,05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7%;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35%;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93,3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36%;反对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
同意 48,05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7%;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35%;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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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93,3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36%;反对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
同意 48,04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9%;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30%;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83,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83%;反对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同意 48,0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6%;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35%;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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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91,3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45%;反对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7%。
同意 48,0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6%;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35%;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91,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45%;反对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7%。
同意 48,05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0%;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30%;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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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91,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84%;反对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7%。
同意 48,0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7%;反对 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38%;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80,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7%;反对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1%。
同意 48,05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47%;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53%;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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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同意 5,0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69%;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3%;弃权 4,8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3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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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亚联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琪
经办律师:韩智超
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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