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控
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
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
的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
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
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
信用交易。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利用期货和衍生品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应
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托,严格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规避和防范风险,不得从事以投
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且不得进行场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公司及子
公司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从事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
事应发表专项意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
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授权公司董事长
或其授权人员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
的协议和文件。
第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财务管理中心
财务管理中心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牵头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标的
基础资产为非商品类)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
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衍生品交易额度及交易方案;
流程和年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
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分析报告;
选择交易对手,签署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总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二)物资管理中心
物资管理中心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标的基础资产涉及商品的业务管理部门,
负责商品类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制订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指
导各子公司开展和执行商品类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定期收集市场信息,并向管理
层和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
(三)审计监察中心
审计监察中心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内部控制
缺陷,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是否满足会计准则要求。
(四)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负
责履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实施必要的
信息披露;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及各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交易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
以规避法律风险。
(五)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各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经公司审批同意的,各子公司需依照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制度及流程开展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并严格遵守各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各
子公司具体职责包括:
态信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
会批准后签署交易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商品类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需同步提交报告至物资管理中心;
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风险评估报告至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涉及商品类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需同步提
交报告至物资管理中心。
第四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或各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物资管理中心或各子公司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
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待选的期货和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涉及境外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的,需额外评估结算便捷性、汇率波动性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物资管理中心或各子公司负责评估期货和衍
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提出交易计划书,包括交易品种
和额度及风险控制等,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该计划书进
行分析、审查后认为符合交易制度规定条件的,经财务总监同意后,提交公司总
裁批准,并向申请单位做出书面回复。不符合交易制度规定的条件、报送资料不
全或交易风险过大的,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公司或各子公司根据公司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计划,决定交
易的具体时间,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物资管理中心或各子公司负责随时关注市场
信息,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物资管理中
心认为应终止交易时,应提出终止建议书。
第五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物资管理中心或各子公司应及时跟踪期货和
衍生品的市场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标的,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物资管理中心或各子公司应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的风险敞口,并定期向公司
财务管理中心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风险
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公司或各子公司
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建立台账,对委托日期、成
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及时进行登记,妥善保存相
关文件及交易合同,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第十八条 对于已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已确认损益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
应及时上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披露套期工具与被
套期项目的经济关系、效果评估计划及是否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条 公司、各子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充分理解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具备相关职业资格,以稳健为原则,严格执行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管理制度,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信息。期货和衍生品业
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
流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如需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需参照本制度制定相
应实施细则,由各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