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5-007
转债代码:113681 转债简称:镇洋转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银团贷款项下抵押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年产 30 万吨乙烯
基新材料项目”投资建设资金所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抵押贷款的议案》,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以公司及子公司自有土地、房屋
等资产作为抵押物,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宁波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以下简称“银团”)签署银团贷款抵押合同,贷
款额度为人民币 10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年产 30 万吨乙烯基新材料项目”在编号为甬国用(2009)第 0611830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编号为浙(2020)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
吨乙烯基新材料项目”建设竣工,原已向银行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
浙(2020)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 0010226 号的资产(以下简称“原抵
押物”)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甬国用(2009)第 0611830 号的
资产需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变更银团贷款项下抵押物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变更银团贷款项
下抵押物,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办证流程,公司已将原抵押物(编号为浙(2020)宁波市(镇海)
不动产权第 0010226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取出并暂时解除抵押状态,并与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甬国用(2009)第 0611830 号一同送至不动产权证中
心办理新证。目前,已分别对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浙(2025)宁波市
(镇海)不动产权第 0006975 号和浙(2025)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甬国用(2009)第 0611830 号涉及资产在原银团
抵押合同范围内,因签订原抵押合同时,该资产暂未办理抵押人名称变更
而未进行抵押。根据原银团贷款批复要求,银团各银行要求公司办理新证
后,及时与银团签署新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书甬国用(2009)第 0611830 号办理新证后的资产)。
因此,本次公司拟重新与银团签署抵押合同,更新抵押物,并办理两
本新证的抵押登记手续。
二、变更抵押物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抵押资产的概况
抵押人 抵押资产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坐落 面积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浙 (2020) 宁 波 市 宁 波 石 化 经 济
浙江镇洋发展 294,711.00 平方米、房
土地、房屋 (镇海)不动产权 技 术 开 发 区 海
股份有限公司 屋 建 筑面 积 29,132.23
第 0010226 号 天中路 655 号
平方米
宁波市镇海众
镇国用(2004)字 镇 海 城 关 后 海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利化工有限公 土地
第 0005281 号 塘工业区 8,300.00 平方米
司
宁波市镇海众
镇国用(2004)字 镇 海 城 关 后 海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利化工有限公 土地
第 0005282 号 塘工业区 17,609.00 平方米
司
(二)变更后抵押资产的概况
抵押人 抵押资产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坐落 面积
土地使用权面积
浙 (2025) 宁 波 市 宁 波 石 化 经 济
浙江镇洋发展股 294,711.00 平方米、
土地、房屋 (镇海)不动产权 技 术 开 发 区 海
份有限公司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第 0006975 号 天中路 655 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
浙 (2025) 宁 波 市 宁 波 石 化 经 济
浙江镇洋发展股 49,417.00 平方米、
土地、房屋 (镇海)不动产权 技 术 开 发 区 海
份有限公司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第 0006961 号 天中路 655 号
宁波市镇海众利 镇国用(2004)字 镇 海 城 关 后 海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土地
化工有限公司 第 0005281 号 塘工业区 8,300.00 平方米
宁波市镇海众利 镇国用(2004)字 镇 海 城 关 后 海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土地
化工有限公司 第 0005282 号 塘工业区 17,609.00 平方米
三、提请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融资业务的相关工作能够高效、顺利进行,该事项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提请授权董事长负责公司本次融资业务的具体审
批,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合同、协议等文件),
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将按相关业务合同的约定由公司承担。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变更银团贷款项下抵押物,公司及其子公司以自有土地、
房屋等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整体融资安排,
抵押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告知。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