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 2025-011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20 万股,与本次
激励计划配套的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一并终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
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
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披露了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
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亦对本次激
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
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及相关公告。
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
记证明》。公司以 2022 年 2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1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07 元/股。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 日披露
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结果公告》。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申报时间届满,
无债权人申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申报时间届满,
无债权人申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
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申报时间届满,
无债权人申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4 年 6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二、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鉴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定本次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
变化,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及综合考虑近期市场环境因素和公司未来
发展规划,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经审慎研
究,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同时一并终止与本次激励计划配套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因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拟回购注销 3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20 万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
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发生派息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2,303,021,852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5 元(含税)。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原 2.07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调整为 2.005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2,300,251,852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原 2.005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调整为 1.975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和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2023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以 总 股 本 2,296,571,852 股 扣 减 回 购 专 用 账 户 中 股 份
税);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 2,296,571,852 股扣减回购专用账
户中股份 5,129,156 股后的股本数 2,291,442,69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 1.955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仍为 520 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支付的价款为 1,016.60 万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 5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2,296,571,852
股变更为 2,291,371,852 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回购注销前 本次变动 回购注销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5,200,000 -5,200,000 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291,371,852 0 2,291,371,852
总计 2,296,571,852 -5,200,000 2,291,371,852
注: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
构表为准。
五、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和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注销后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三个
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
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积极性,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管理团队亦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
创造价值。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
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
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同意终止
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本次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
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实施暨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方可实施。
(二)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影响及后续安排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暨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符
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
实施暨回购注销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
股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减少注册资本程序。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