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深圳市重大产业发展一期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市华
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星半导体”)21.5311%股权,
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结
管要求》
合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充分论证后认为: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半导体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华星半
导体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三)
项的规定。
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