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5 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和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佰奥智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
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下列情形: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列入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限售期、
归属条件、归属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关于《佰奥智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程序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
持股计划的情形。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
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骨干员工,
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和本次持股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和本次持股计划。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