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 龙建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3 18: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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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 1 -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提出符合本
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2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本公司股东大会;“股
东”指本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依法召集。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行
使本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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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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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前款提案股东的临时提案以邮件送出的,自公司所在地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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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邮戳日期之日起的第两个工作日为送达日;专人送达的,以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
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
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二十日和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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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
  前款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收到
该通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时,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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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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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也可以授权董事会作出决
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三)审议批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涉及的资产(可以是标的不相关项目累计)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事项,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的事项。
     本规则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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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对公司自身项目(指同一项目)投资
(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投资项目。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如股权、债券投资)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的投资项目。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公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融资及贷款额度、自身资产抵押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的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交易的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捐赠(赠与或受赠)金额一百
万元以上的事项。
  (二十二)除前二十一项规定外,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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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事项;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的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事项。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参照本规则中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
的权限进行审批:
  以上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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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十四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满足本条第四款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
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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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含对外资产抵押)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核准程序后,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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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
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一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位代理人。股东应当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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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
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
托书、持股凭证;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
证;
     (四)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委托人身
份证、持股凭证、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
份证;
     (五)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自
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席会议,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
证、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的授权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
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 15 -
  出席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复
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
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视为其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
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的规定;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
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
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
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
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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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股东大会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持股
凭证,并在签到簿上签名。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
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决议
           第一节    会议召开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
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实际经营所在地,即哈尔滨市
南岗区嵩山路 109 号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和安排:
                             - 17 -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间发出通知;
  (二)具有参会资格的人员按照会议通知指定登记日,或本
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会议登记终止前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
并领取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及其相关背景资料和表决票在内
的会议有关资料;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四)报告和审议提案;
  (五)股东发言;
  (六)宣读表决方法和监票小组名单;
  (七)股东根据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计票和监票;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十)见证律师依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读会议决议(草案);
  (十二)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三)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会;
  (十四)会议决议公告。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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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节   会议主持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会议开始。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会场设备未置全时;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未达
会场;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响会议正常召开时。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当首先就下列事项
向股东大会报告:
                           - 19 -
  (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
份的情况;
  (二)与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见证律师名称;
  (三)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股份;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提案的报告、审议、表决及其决议通过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
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或认为必要时,宣布暂时休会,但不得闭会。
股东大会闭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会议提案的审议
  第四十六条   主持人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其他实际
情况,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逐
项表决的方式,或者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九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
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
质询,要求公司做出解释和说明。
- 20 -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
易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
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节   股东发言
  第五十二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
他与会人员原则上不得提问和发言。经主持人批准,与会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发言。
  第五十三条    股东发言包括口头发言,于股东大会进入股东
发言程序时进行。
  第五十四条    股东或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可以
在会议签到入场前登记或临时要求发言,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会期与登记或临时要求发言的人数及其发言
内容、时间,确定发言的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有合理的表述时间。
                           - 21 -
  第五十五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
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五节   会议表决方式与表决程序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或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或代理人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投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有多种时,同一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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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现场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股东应当按会议规定要求填写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对提案进行表决后,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 23 -
点票。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结束时
间,即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
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股
东大会审议会议通知所列事项的具体提案时,应当按通知所列事
项的顺序进行,但是,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节   会议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表决后,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形成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24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25 -
  第六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
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
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26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
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信息披露及执行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中的至少一家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及时公告。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
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7 -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
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
联交易的,应当列明关联股东回避情况和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提案未获通
过的,还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就有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应当随决议公告披露。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时间,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公告
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
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
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
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向董
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
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
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
会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
- 28 -
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长
负责,或由董事长授权的董事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对
外发言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 29 -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原《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龙建董发〔2020〕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以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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