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5-016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 年 2 月 28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95.68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2 月 28 日,以 7.5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95.68 万
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事不足三人,《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需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相关公告。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根据
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洪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1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5
年 1 月 2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25-010)。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拟激
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由 132 人调整为 129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99.68 万
股调整为 295.68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0.00 万股调整为 44.00 万
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保持不变,仍为 339.68 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
司以 2025 年 2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7.5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12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95.68 万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
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
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
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获授的限制 占本次激励计 占授予时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拟授予权益 司总股本的
(万股) 总额的比例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技术人员
三、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120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295.68 87.05% 2.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市迅捷
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卓先生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2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7.5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9 名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95.68 万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
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
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该模型以 2025 年 2 月 28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月);
年、2 年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具体情况见下表: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首次授予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
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
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前述授予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
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