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水电: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8 19: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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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025             股票简称:华能水电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二月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目          录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释       义
  在本论证分析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
           指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华能水电
中国华能、控股股
           指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东、实际控制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报告期        指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1-9 月
公司股东大会     指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      指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次发行、本次向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规定
           指
特定对象发行          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本论证分析报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指
论证分析报告          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期首日
募集资金       指    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总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
四舍五入造成。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
限公司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水电是具备低成本、可再生、无污染、调峰能力强等特点的清洁能源,在国
家“双碳”战略背景下,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水力发电行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基
础产业,将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与全面绿色转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先后印发《“十
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规划中明确指
出,“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因地制宜开发水电,力争 2025 年常规水电装机容
量达 3.8 亿千瓦左右”,并且将“积极推进大型水电站优化升级,发挥水电调节
潜力。充分发挥水电既有调峰潜力,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水电灵活
调节能力,支撑风电和光伏发电大规模开发。在中东部及西部地区,适应新能源
的大规模发展,对已建、在建水电机组进行增容改造”。
  澜沧江流域水能资源丰富,属于我国十三大水电基地,流域多年平均径流量
为 740 亿立方米,规划开发总装机容量约 3,200 万千瓦。澜沧江流域水能资源的
开发除满足省内用电,也将助力“西电东送”工程的实施,对全国工农业生产的
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本次募投项目位于我国西南地区。我国西南水能资源丰富,其可开发量约占
全国的 70%,东部地区的一次能源资源匮乏、用电负荷相对集中,能源资源与电
力负荷分布的不均衡性决定了西电东送的必要性。开发西南地区丰富的水能资源,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实施水电“西电东送”战略,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利于缓解东
部地区用电压力,同时也是撬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重要支点,为西部地区
引入资金,提高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根据《“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十四五”期间,我国将依托西
南水电基地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基地开发建设,依托已建成水电、“十四五”期
间新投产水电调节能力和水电外送通道,推进川滇黔桂水风光综合基地开发建设。
  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澜沧江流域梯级水电站布局,
充分发挥水电调节补偿优势,优化电源汛枯结构,提高输电通道利用率,加快构
建风光水储一体化发展格局,服务于我国西南地区水风光综合基地的开发建设,
助力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符合公司战
略发展方向。本次发行可为公司水电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公司进一步
提升装机规模,完善公司西南区域的业务布局,持续打造水电核心优势,巩固自
身市场地位,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西电东送”战略实施。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长期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业务的稳健、可持续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近年,公司的资产负债
率水平不断优化,但仍保持较高水平,截至 2024 年 9 月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为 61.94%,其中负债总额 1,263.14 亿元,流动负债 288.79 亿元。股权融资能够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陆续实施,公司有能力消化
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
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
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
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
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
由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及其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
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
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和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
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
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
 ,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
资产的金额。
  在发行前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将
作相应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
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竞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25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有权国资监管单位中国华
能已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出具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批复,本次发行尚需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
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后,于批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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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融资规模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的 10%,即不超过 1,800,000,000 股(含本数)
                              。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满足融
资规模的要求。
  (2)关于时间间隔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
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
月”
 。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距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符合时
间间隔的要求。
  (3)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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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
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
分之三十”。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60.00 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 RM 水电站项目和 TB 水电站项目,不涉及募
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因此,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
定融资规模”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系投向主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
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
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
八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
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且发
行方式采取竞价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如下: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
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第五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
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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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
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的金额。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的
限售期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
审核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
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
补偿”。
  针对本次发行,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
承诺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
他补偿的情况。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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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
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25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有权国资监管单位中国华
能已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出具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批复,本次发行尚需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
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本次发行已履行现阶段所必须的程序,程序具有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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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审议通过,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
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以及盈利能力的提
升,从而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将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
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
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
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
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
承诺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
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华能
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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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结    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
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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