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面针: 关于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7 1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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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盈科(桂)法意字(2025)第 L-01 号
致: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
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书面材料。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
现场见证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
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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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召开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会
议决定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以下统称“召
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
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在柳州市东环大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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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龚慧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_273_人,代表
股份 204,674,747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7.2135%。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监事会均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议案对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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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会议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案》。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通过的会议议案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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