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惠程: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7 19: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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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重庆惠程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
指派史玲莉、李晶晶律师于2025年2月27日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等资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
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
致和相符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于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决定于 2025 年 2 月27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股权登
记日、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
年2月27日14:30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2
月27日(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和13:00-
年2月27日(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2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成员、部分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数14,998,893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27%。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 271名(包括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代表公司股份47,502,5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
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
资助展期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采取普通决议方式进行。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
内容一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
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
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
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载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中该事项交
易对方重庆绿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重庆绿
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为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绿发城建为该事项的关联股东,绿发城建持有公司的95,303,911
股股份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该项议案出席会议股东的有效表
决票总数为47,502,593股。
   (一)《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为:同意140,708,090股,反对1,797,604股,弃权300,81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300,81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825%。
   (二)《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同意45,785,759股,反对1,209,604股,弃权507,23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507,23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58%。
  两项议案均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章页)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田   渝
          经办律师(签字):
                          史玲莉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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