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25-011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569,975,078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2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7
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公楼6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
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公司总股本569,975,078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21,242,637
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48,732,441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92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69,207,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59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5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202,97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06%。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379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6,56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202,97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06%。
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051,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8%;
反对285,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3%;弃权71,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85,345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845%;反对285,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8506%;弃权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49%。
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5,954,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3%;
反对378,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1%;弃权76,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988,245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57%;反对378,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4522%;弃权7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1%。
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268,677,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1%;
反对341,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7%;弃权188,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779,545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505%;反对341,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0913%;弃权18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8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15,505,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0700%;
反对66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012%;弃权135,169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505,476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700%;反对668,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4.1012%;弃权135,1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88%。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司慧、张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