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地规避和防范公司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所谓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
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
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
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
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可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放宽反担保的条件或放弃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六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
可办理。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
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一条 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
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及时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
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定期向被担保方收
集财务资料,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
第十四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
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标良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
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
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六条 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
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七条 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
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
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
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数额相对
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
保。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
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
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
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
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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