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股份: 四方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5 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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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对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
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
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及处置各类舆情,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
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舆情工作组的日常职能部门,主
要工作职责包括: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
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过
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锐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敏感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
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至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
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舆情事件的严重性。如为重大舆情,应视情
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必要时向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有关监
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
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
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
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
应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
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
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
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前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
及子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
等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
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
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
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
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
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
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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