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5 18: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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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0225第0130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225 第 0130 号
致: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欧昌佳、孙文蔚出席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召
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大宏立机
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了《关于择期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决
定于2025年2月25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上刊登了《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公告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流程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一种表决方
式,不能重复投票;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同
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果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结果为准。
镇大安路 399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甘德宏先生主持,会议实际
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2月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2月
为2025年2月25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25年2月20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计 113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为5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66,725,7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73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89,9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1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8人,代表股份689,967股,合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211%。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议案1的表决结果为(含网络投票):同意67,388,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反对21,922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弃权5,3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同意662,745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6.0546%;反对21,922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总股数的3.1773%;弃
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和关联交易事
项,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
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欧昌佳:
                    孙文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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