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5 18: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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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舆
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应对与处置机制,提升公司舆情风险防
控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公司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证券部为公司舆情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舆情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新闻发言人,代表公司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
重要信息,以及主持媒体接待相关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在舆情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舆情信息日常监测、收集及评估舆情风险等级,核实信息并统一
对外口径,拟定一般舆情的应对方案;
  (二)面对重大舆情,公司应及时建立危机公关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担
任危机公关工作小组的组长,统一领导公司重大舆情危机的应对处理,并针对相
关重大舆情事件作出决策和部署。该小组成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部人员等,
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以及其他相关
人员组成;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沟通上报工作;
  (五)处理各类舆情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公司总经理是各自舆情管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按各自职责在分管领域做好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等配合工作,及时向证券
部通报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切实履行舆情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舆情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 舆情风险级别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人员、其他各部门负
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并进行舆情风险等级评估。
  第九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证券部根据舆情具体情况,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灵活妥善处置。
  第十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成立危
机公关工作小组,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证
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危机公关工作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具
体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核实事件真实情况;
  (二)统一对外口径,避免信息不明导致谣言传播;
  (三)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五)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
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六)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
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剧烈波动,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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