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提升投资价值,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和《关
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
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公司经营管理层参与,董
事会秘书具体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
作的牵头执行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市值进行监测、评估与维
护。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及下属公司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
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
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
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
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
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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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
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五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
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
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
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
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
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
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
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
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
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
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
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
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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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
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
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负责监测市值、
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及上述指
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当相
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积极维护市场价
值。
第十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可及时
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核查可能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
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行业状况、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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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
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第五章 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树立科学市值管理理念,强化合规管
理,完善内控体系,坚持规范运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证券监管等
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
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
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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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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