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汽车: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0 18: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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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琼晋律法字2025第 072 号
致: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马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谢国华、李举政出席公司
于 2025 年 02 月 20 日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 2-8 号海马新能
源汽车体验中心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及《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贵公司承诺及保证,其
已经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
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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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十二届第五次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01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刊登“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5 年 02
月 20 日 15:00 召开;于 2025 年 02 月 05 日刊登“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就会议审议事项中提案
编码错误予以修订。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
于会议召开提前十五日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02 月 20 日 9:15—9:25,9:30—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02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景柱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02 月 20 日如期召开。
   本所认为,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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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与会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
容,该等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据此,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955 人,代表股份 578,761,9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1909%。其中:
代表股份为 567,692,7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178%。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52 人,代表股份 11,069,2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730%。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和
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
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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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之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567,692,71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17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剔除重复投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之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共
计 11,069,2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730%。
   (二)根据本所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与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的全部
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网络
投票业务流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的审议与表决情
况如下:
   议案 1.00《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5,586,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514%;反对 2,384,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120%;弃权 790,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44,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3.8007%;反对 2,384,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742%;弃权 790,78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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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统计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取得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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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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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王世贤
                             经办律师:谢国华律师
                             经办律师:李举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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