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岭股份: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9 20: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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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富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
资取向,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的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的方针,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
力和效率。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负责领导
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工作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
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
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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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
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并根据董事长或舆情
管理工作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
工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做好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
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
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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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应当积极推进,调查核实后
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加强舆情事前监测,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若舆情被主
要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
必要时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还可聘请中介
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舆情事中处置,积极做好舆情的调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大;
  (三)加强舆情后续管理,对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后续管理,汲
取经验,总结成果与不足,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各类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
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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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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