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305 证券简称:海希通讯 公告编号:2025-017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海希工
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审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
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及
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
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资者热线等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真实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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