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
性、准确性与及时性,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板股票上市规则》、
范运作》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相关制
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公司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
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泄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
券”)交易价格、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包括本制度第三十八条所述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则的要求,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
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至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
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以下统称“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确保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
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
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
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
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
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一)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公司总部相关业务部门
或分公司、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
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上述
申请文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后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
(二) 证券投资部对《审批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提请相关部门会
签。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审查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证券投
资部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审批表》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 相关资料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五)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证券投资部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保密承诺函》
(见附件二),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进行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
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东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定期报
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披露本期(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
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
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收购、
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
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告。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
外。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有关员工持股计划、再融资等重大事项的
必须公告,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事项,也应当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监事
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公告方式向股
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
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与关联方交易等状况时,当交易金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
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与关联方交易等事项的公告遵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担保事项,应按照规定予以
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等应当以工作报告形式披露年
度内公司的治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参与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与内
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情况,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以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等;
(四)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
(五)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五十二条 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正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其特别职权时,如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四章 信息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证券投资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
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
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
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
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一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由公司财务部制定,
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
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
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四条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及公告由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
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并对相关信息的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
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
关建议、意见等。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筹安排,并指
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九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