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证券代码:002045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二月
本方案主要条款与公司 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告的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
公告内容一致
声明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一)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器”或“公司”)第三期
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
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
确定性;
(三)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
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
(五)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
势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
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六)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或“本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
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
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及核心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持有人”),总人数为 400 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
将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象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
股股票。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股票事项截至 2023 年 4 月
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 16,600,696 股,占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总股本的
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
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
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个月,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均自《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
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方可实施。
票的表决权,本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放弃因持有公司股票而享有的表决权,仅保留
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员谢守华、黄文同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国光电器/公司/本公司 指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 指《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持有人 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核心管理人员
持有人会议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国光电器股票、公司股票 指国光电器 A 股普通股股票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存续期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止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
锁定期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国光电器 A 股普通股
标的股票
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章程》 指《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董事、监事及核心管理人员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 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
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三) 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
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核
心管理人员。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第十部分第(三)款之第 4 项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
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不超过 163,946,271 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163,946,271 份。本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共计 400 人,持有人对应的权益份额及比例如下表
所示:
拟认缴份额上限 拟认缴份额占本员工
持有人 职务
(份) 持股计划的比例
陆宏达 董事长 27,919,100 17.03%
王婕 董事、董事会秘书 5,972,000 3.64%
杨流江 监事会主席 253,810 0.15%
唐周波 监事 298,600 0.18%
彭静 监事 746,500 0.46%
黄文同 副总裁 1,343,700 0.82%
谢守华 副总裁 1,493,000 0.91%
其他核心技术及管理人员(不多于 393 人) 125,919,561 76.81%
合计 163,946,271 100%
注:在相应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前,若参加对象出现放弃认购、
未按获授份额足额缴纳或未按期缴纳认购资金的情形,则均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利,由股东
大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参与对象最终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
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外部融资。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的
合法薪酬、自筹资金。
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公
司有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
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63,946,271 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00 元。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
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
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在相应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前,若参加对象出现放弃认购、未按获授份额足额缴纳或未按期缴纳认购
资金的情形,则均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利,由股东大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
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国光电器 A 股普通股
股票。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股票事项截至 2023 年 4 月
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 16,600,696 股,占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总股本的
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三)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员工持股计划合计不超过 10,980,996 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 562,483,132 股的 1.9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
金额确定。
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
公司股票。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
得的股份。
(四)股票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受让标的股票的价格为回购标的股票的购买均价
(1)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
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每股 18.47 元;(2)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90
(3)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5.27 元。(4)本持股计划草
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27 元。
受让价格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1)本持股计划修订稿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每股 18.03 元;(2)本持股计划修订稿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9.69
(3)本持股计划修订稿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元。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9.78 元。(4)本持股计划
修订稿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52 元。
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上述管理人员主要承担着公司治理及
战略方向把控的重要作用;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是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影响因
素之一。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人员
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的定价参考了公司经营情况与公司加强团队
建设的宗旨。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标的股票的购买均价,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持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增强公司管理团队
对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
能力,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
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对象合理的激励。以不损害公
司利益为原则且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基础上,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
的价格为回购标的股票的购买均价,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具有合理性
与科学性。
(五)员工持股计划会计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定价是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依据公司回购股
份成本,综合考虑近期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情况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
相关规定进行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按回购标的股
票的购买均价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资金计入货币资金科目,会影响公司
货币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损益(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解锁条件、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
得的现金分红不受前述锁定期限制。
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锁条件
本持股计划业绩考核的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
本持股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将同时考核公司层面业绩和个人层面绩效来确定持有
人个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解锁对应考核年度为 2025 年,公司需同时
完成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标的股票方能解锁:
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考核 毛利额考核
基于前三年(2022 年-2024
基于前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平均营业收入,2025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年度毛利额增长不低于 20%
(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注: (2)
上述“毛利额”是指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是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态势、公司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因素
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具备科
学性和合理性。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评估企业经营业
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毛利额是衡量企业盈
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毛利额可以衡量公司发展策略的盈利情况,也可以体现公司
的成本管理水平。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对持有人在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行为/绩
效表现进行考评,考核年度亦为 2025 年度。持有人 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持有人 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 及 B 以上,可解锁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全部
标的股票。持有人 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 以下,则持有的持股计划份
额对应的全部标的股票不能解锁。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若本员工持
股计划项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期未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在锁
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应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原
始出资金额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持有人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目标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将未达
到解锁条件的份额收回,将上述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择机出售,并按出售金额
或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低的原则返还持有人。返还持有人
后仍存在收益的,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采取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募资设
立,将由公司董事会选择合适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对各期持股计划进行管理,管
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也
可以自行管理,由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
股东权利,负责具体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机构等将根据中国银保监
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
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产安全。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六、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七、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十、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
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7)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同意本
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放弃因持有公司股票而享有的表决权,仅保留表决权以外的其
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持有人会议
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
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应包括上述第(1)、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
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
务;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
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9)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
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担保、偿还债务或作
其他类似处置。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的授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与人所持份额比例分配。
十、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
(三)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管理委员会将按照出资
金额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或售出金额孰低的原则返还个
人;返还持有人出资后仍存在收益的,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续签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及持有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
(4)持有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而身故的。
(5)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6)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7)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1)持有人职务变更(如降职、调岗等);
(2)持有人退休的,不再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返聘
合同的;
(3)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
相关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股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届时由管理委员会另行决议。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为货币资金,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
延长。
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十二、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意见;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
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
及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
况;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续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员
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聘用合同仍
按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
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