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
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
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
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
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
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
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
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
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
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
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
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规定
披露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
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
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
工作,公司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编制定
期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各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人对提供
的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按照深交所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
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
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信息披
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
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
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
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
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秘书向各部
门、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
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任何其他部门、所属企业未经同意,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
得在信息披露前擅自在其他公共传媒发布任何涉及公司重
要事项的相关消息;在其他公共传媒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三十三条 对证券监管部门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
项,公司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完
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关部
门须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程序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项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报告之后,应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
相关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交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
并提交董事会审阅后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
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或涉及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时,由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
会办公室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
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
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责
任人、责任部门或单位,由于工作失职致使信息披露工作出
现失误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和义务,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