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二月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各种权利,维护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开展。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由股东代表出任,1 名由职工代表出
任。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撤换。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 《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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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财务;
(二) 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 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
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
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
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会报
告;
(三) 对于需要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书面
阐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
程序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会
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的协助;
(四) 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对公司下属控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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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随时召开。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
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主要议题有:
(一)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 审议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重点分析评价资金运行情况、
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 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四) 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议定制止该等行为的措施;
(五) 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六)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议题。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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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方式通知随时召开,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时间;
(四)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及(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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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字。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发言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的议案,监事会均应予
以审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列席监事会接受质询,解答所关注的问题。上述人员无
故不得缺席监事会邀请列席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
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对现场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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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
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监事会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须经监事会主席审批并按照公
司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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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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