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控煤业: 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0 19: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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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晋能控股山
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晋能控股山西煤
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
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
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刊登了《股东会通
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建光先生主持。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法
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5,348,598 股(包括关联股东晋能
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 961,632,5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9.470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3,905,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000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5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7,621,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5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167,082,465   99.6786   432,100    0.2577   106,600    0.0637
中小投资者   167,082,465   99.6786   432,100    0.2577   106,600    0.0637
  就上述议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
了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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