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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见证字【2025】第 0008 号
致: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爱众”)的委托,指派田原律师、龚星铭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广安爱众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广
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
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广安爱众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通知说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前述通知披露后,根据持有广安爱众 19.80%股份的股东四川爱众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增加 1 项选举董事的临时提案,为此,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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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爱众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上述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说明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下列 4 项议案:
晓玲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4.02《选举李常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披露的时间和地点于 2025 年 2 月 7 日 14 点 40 分在
广安市广安区凤凰大道 777 号广安爱众运营中心仁爱楼 5 楼 9 号会议室召开。股东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7 日上午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2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披露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临时提案之提议人和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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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696 名,代表股份 9,194,684 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 0.73%。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合计 702 名,代表广安爱众股份 496,344,780 股,占其股份总数的 39.3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广安爱众董事会召集,经广安爱众过半数的董事推举的
董事朱繁荣先生主持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 月
册并拥有广安爱众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
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广安爱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4 项《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及其子议案 4.01《选举熊运开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4.02《选举
李常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为累积投票、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取得参加
表决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普通决议议案,
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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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广安爱众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第 2 项和第 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
统计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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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 华 经办律师:田 原
龚星铭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