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菱股份: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07 17: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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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2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3 号)(以下简称《警示
函》〔2025〕23 号)、《关于对盛家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
  一、《警示函》〔2025〕23 号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公告《债务处置协议》相关内容,未及时披露《债
权转让协议》《保证合同》等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直至 2023 年 6 月才披露相关
补充协议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年报关联方往来数据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 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汇总表中,未完整披露对关联方的应收往来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第
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2025〕24 号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及时的情形。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警
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3 号)。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秘盛家方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盛家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
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
续发展。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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