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7 证券简称:精智达 公告编号:2025-007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401.18 万股的 0.38%。其中首次授予 29.1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401.18 万股的 0.31%,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
予权益总额的 80.83%;预留授予 6.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一、本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401.18 万股的 0.38%。其中首次授予 29.1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401.18 万股的 0.31%,首次授予部分约占
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83%;预留授予 6.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 9,401.18 万股的 0.07%。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17%。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含分、子公司)存在聘
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获授数量占 获授数量占
授予限制
序 授予限制性 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
号 股票总数的 公告日股本
量(万股)
比例 总额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核心业务人员(不超过 42 人) 23.10 64.17% 0.25%
预留部分 6.90 19.17% 0.07%
合计 36.00 100.00% 0.3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
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归属安排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公告。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内归属,
具体如下: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计划激
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归属时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属期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属期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第三个归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属期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5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5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的限制
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属期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第二个归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属期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
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 39.74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
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9.7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8.99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
交易均价的 50.31%;
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3.44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
易日交易均价的 54.11%;
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9.48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
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00%;
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69.26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7.38%。
(三)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
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多种因素。公司所处的仪器仪表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
业,人才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根基,公司历来重视人才培养和储备,促进员工
与企业共同成长,而行业人才稀缺,人才竞争加剧,为保持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对
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公司特此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
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公司在设置了具
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激励与约束对
等”的原则,为推动本期激励计划顺利、有效实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39.74 元/股,这
将有利于公司实现吸引行业核心人才、留住现有核心人才、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
性。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
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应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2023 年半导体业务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
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半导体业务营业收入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进行考核。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以 2023 年的营业收入、2023 年半导体业务营业收入
对应考核年 为基数,业绩考核目标
归属期
度
目标值 触发值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 60%且半导体业务营业收 48%且半导体业务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 500% 入增长率不低于 400%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 110%且半导体业务营业收 88%且半导体业务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 800% 入增长率不低于 640%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归属期 2027 年 180%且半导体业务营业收 144%且半导体业务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 1300% 入增长率不低于 1040%
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达到目标值 X=100%
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
业绩考核目标 X=80%
目标值
未达到触发值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半导体业务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
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目标如下:
以 2023 年的营业收入、2023 年半导体业务营业收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入为基数,业绩考核目标
目标值 触发值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 2026 年 110%且半导体业务营业 88%且半导体业务营业收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0% 入增长率不低于 640%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年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达到目标值 X=100%
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
业绩考核目标 X=80%
目标值
未达到触发值 X=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要求,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
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 X;根据公司层
面考核结果当年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优秀(S)、良好(A)、合格(B)、不合格(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
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评价结果 优秀(S) 良好(A) 合格(B) 不合格(C/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及以上,激励对象当年实际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
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
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
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事会审议。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及作废等事
宜。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
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
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况进行自查。
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
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
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
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和作废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
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
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
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
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
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
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
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
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
于 2025 年 2 月 6 日用该模型对拟首次授予的 29.1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
预测算(首次授予日再次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首次授予日在 2025 年 2 月下旬):
首次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
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激励对象在归
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
股份支付费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
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
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
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
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
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
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
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
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
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
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因降职,不再为公司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按其新任岗位
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
效;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
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
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
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等。
(3)激励对象退休未被公司返聘,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中,
当年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在离职之后仍
可归属,其余尚未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由公司作废;激励对
象退休但被公司返聘,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
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
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
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
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
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
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
职务,自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
(7)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
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
个人所得税。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
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二)《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三)《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