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06 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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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
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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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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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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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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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一般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会,具体召开地点
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确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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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告下列人退场:
  对上述不服从退场劝告人员,公司可采取措施,强制其退场。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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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现场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公司不
保证提供会议文件。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及其他经召集人会前批准者,
可以列席会议。
  前款以外者,经股东会主持人许可后,可以旁听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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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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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三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第 9 页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 10 页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 10 年,如果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影响超过 10 年,则相关
的记录应继续保管,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贵州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
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
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 11 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
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其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股东会
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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