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
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7,178.00 万元(含本数),扣
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随着中国制造业发展逐渐走向成熟,自动化、智能化发展已成为制造业的核
心发展方向。自动化是指机器或装置在无人干预的情况下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自
动进行操作或控制的过程。专门从事智能自动控制、数字化、网络化控制器及传
感器的研发、生产、销售的高科技公司通过其众多的功能模块、完善的嵌入式解
决方案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众多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智能化是自动化制造更高一
级的技术形态,目前,智能制造产业链已涵盖智能装备(机器人、数控机床、服
务机器人、其他自动化装备)、工业互联网(机器视觉、传感器、RFID、工业以
太网)、工业软件(ERP/MES/DCS 等)、3D 打印以及将上述环节有机结合的自
动化系统集成及生产线集成等。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加剧,近年来,中国制造业正经历着重要的转变,如企业
的大批量生产向按市场或客户要求柔性生产转变,设计和控制系统各自独立向设
计和控制系统集成一体转变,集中某地生产向全球化采购及生产转变,制造工厂
对质量、成本、效率以及安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可以预见的是这些转变将推
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及应用进入新的高速发展阶段。
激光产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近年来,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密集
推出,为激光设备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年)》,首次将激光技术列为我国重点发展的前沿技术,明确将激光技术与生物、
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海洋、航空航天等技术并列为发展前沿技
术,发挥科技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提高我国高技术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
的国际竞争力。《“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指出要加快推进
激光显示产业化;《“十三五”先进制造技术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中提出要
实现高性能激光器的国产化;2021 年《“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中指出要
大力发展包括先进激光加工设备等的智能制造装备;《“中国制造 2025”重点领
域技术路线图》更是将激光复合焊接、激光搅拌摩擦焊、激光遥感探测技术、激
光微孔成型、激光显示等多个激光新技术和新产品列入国家战略计划。在国家一
系列产业政策支持背景下,激光产业获得稳定的支持、迅速的发展,同时也带动
我国民用、国防产业的崛起,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本次发行由深圳市隽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光投资”)全额认
购,隽光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飞投
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隽飞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得
到提升,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隽光投资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票表明了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并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
支持,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整体投资价值,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在智能装备类业务近年来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公司的运营资金需求加大。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提升公司
资金实力,为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中
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在智能装备类业务近年来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为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
近年来加大投资力度和资本开支规模,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不断增加,日常营运
资金需求亦不断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可提升公司资金实力,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由隽光投资全额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隽飞投资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得到提升,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同时,隽光投资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表明了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并为公
司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整体投
资价值,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隽光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隽飞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
象选择范围具备适当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隽光投资,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不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具备适当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具备
适当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确定为 6.41 元/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现金股利和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
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
通股(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
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
决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
会的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隽光投资,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发行对象的确定及
其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
五十九条、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
股票的价格为 6.4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80%;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次发行对象为隽光投资,公司未对发行对象做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
益承诺,未直接或间接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补偿的情
形。因此,本次发行价格和锁定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
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六条的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最近三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
于 18 个月。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
合规,具备可行性。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尚需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及相关议案,本次发行
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
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
填补回报措施、股东回报计划等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资金
需求等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平稳健康发展,符合
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
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股票方案,除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其他
非关联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
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
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由于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审议相关议
案时,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届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及相关议案
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
综合上述,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
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
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
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的要求,为
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
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58,000,000 股(含本数),以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上限计算,公司总股本将上升至 552,581,391 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7,178.00
万元,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
的股份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为准。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
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其他导致公司发行前总股本
变化的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
股本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本次发行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8,000,000 股(含本数),且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 37,178.00 万元(未考虑发行费用影响,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
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发行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判断,最终应以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股份数量为准)。
(4)根据公司已公告的 2024 年度业绩预告,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预计为 500 万元至 75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区间预计为亏损 1,600 万元至亏损 1,350 万元。假设 2024 年
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按预计的下限测算(该假设不代表公司对 2024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
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假设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
假设情形 1: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4 年度下降 20%;
假设情形 2: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4 年度一致;
假设情形 3: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4 年度增长 20%;
前述利润值假设不代表公司对 2025 年利润的盈利预测,亦不代表公司对
化等多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
(5)公司总股本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 494,581,391 股为基础,仅考虑本
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
购注销、可转债转股等)对本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
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假设除本次发行外,暂不考虑如股权激励、分红等其他会对公司总股
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8)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
净资产的影响。
以上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不构成承诺及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
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项目 /2024 年 12 月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万股) 49,458.14 49,458.14 55,258.14
假设情形 1: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4 年度下降 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500.00 400.00 40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1,600.00 -1,920.00 -1,920.00
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101 0.0081 0.0076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101 0.0081 0.0076
扣 除 非经 常 性损 益 后基本 每 股收 益
-0.0324 -0.0388 -0.0367
(元)
扣 除 非经 常 性损 益 后稀释 每 股收 益
-0.0324 -0.0388 -0.0367
(元)
假设情形 2: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4 年度一致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500.00 500.00 50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1,600.00 -1,600.00 -1,600.00
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101 0.0101 0.0095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101 0.0101 0.0095
扣 除 非经 常 性损 益 后基本 每 股收 益
-0.0324 -0.0324 -0.0306
(元)
扣 除 非经 常 性损 益 后稀释 每 股收 益
-0.0324 -0.0324 -0.0306
(元)
假设情形 3: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4 年度增长 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500.00 600.00 60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1,600.00 -1,280.00 -1,280.00
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101 0.0121 0.0115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101 0.0121 0.0115
扣 除 非经 常 性损 益 后基本 每 股收 益
-0.0324 -0.0259 -0.0244
(元)
扣 除 非经 常 性损 益 后稀释 每 股收 益
-0.0324 -0.0259 -0.0244
(元)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将增
加,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发行前出现下降的情形,即期回
报存在摊薄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公司整体实力得到
增强,但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
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
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公司编制的《深圳光韵
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四节董事会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
于满足公司扩大市场份额、巩固行业地位、拓展主营业务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
营运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与持续经
营能力,将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
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
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保护公司普通股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股
东回报水平,以填补本次发行对摊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公
司将进一步加强资源的优化配置,把握发展机遇,迎接发展挑战,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并定期对募
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
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股东回报计划》。未来,公
司将严格执行公司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充分听
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给予
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体现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六)相关承诺主体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
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
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
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
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会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前述承诺,在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新当选的董事以及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亦
应遵守前述承诺。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
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