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维梧
(苏州)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Vivo Cypress X, Co. Limited 所持珠海
维播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
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存续,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因此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
基础并经各方协商后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
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
处理合法。于本说明公告前,交易对方尚未履行完毕对标的资产的实缴出资义
务,交易对方已承诺将依照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合资
协议》约定履行对标的资产的实缴出资义务;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
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
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
完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
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
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
经营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相关
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
属转移手续。于本说明公告前,交易对方尚未履行完毕对标的资产的实缴出资
义务,交易对方已承诺将依照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合
资协议》约定履行对标的资产的实缴出资义务;
(五)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