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或“存续公司”)拟以向中国
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换
股吸收合并中国重工(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的要求,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
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
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接中国重工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本次交易前,
中国船舶及中国重工均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限制、
禁止本次交易的情形。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中国重工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